(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亚桥与安徽省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桥,安徽省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熊英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戴亚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广培,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万国物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机场路*号交通科技培训中心。被告熊英强,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马宝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律师。原告戴亚桥与被告万国物流公司、熊英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亚桥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5978元、施救费850元、停运损失903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26358元。2、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国物流公司、熊英强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原告不是标的车的实际车主也不是登记车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鉴定费也不承担。标的车的车辆损失应按照被告保险公司定损的数额计算。事故认定书中投保的车辆为主要责任,被告公司只承担7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熊英强驾驶皖KK5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8国道小什什字口时,与刘小艳驾驶的陕ET04**号小型轿车沿渭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一起。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5)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英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小艳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陕ET04**号车的实际车主系原告戴亚桥。该车辆经渭南市道路交通事故渭价车鉴(2015)019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车损为15978元,该车的实际花费为15978元。花费施救费共计85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亚桥申请对其车辆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到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经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法(2015)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陕ET04**号车每天停运损失为215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月2月12日停运损失共计9030元。花费鉴定费500元。另查,事故车辆皖KK5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万国物流公司。被告熊英强系被告万国物流公司的司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各方对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车的投保情况及施救费、原告维修车辆的时间段均无争议。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争议1、原告的车辆损失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为15978元,并提供渭南市道路交通事故渭价车鉴字(2015)019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书持有异议,并提供其公司的车损评估报告单一份,主张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来计算原告的车损。争议2、原告的停运损失。原告主张停运损失为9030元,并提供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法(2015)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保险公司对其鉴定结论书无异议,但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认为,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5)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英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小艳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对渭南市道路交通事故渭价车鉴(2015)019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和维修发票。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其车损评估报告单来确定原告的车损,其车损评估报告单不能推翻该鉴定结论书,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该鉴定结论书予以认定。对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法(2015)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认定。原告戴亚桥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应由被告万国物流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比例70%进行赔偿。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总额共计19050.6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戴亚桥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2379.6元。二、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戴亚桥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6671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戴亚桥承担62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甜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双方确认的部分1序号损失项目双方确认金额1施救费850元法院认定的部分序号损失项目认定数额计算依据1车辆损失费11529.6元(15978元-1150元)×70%+1150元2停运损失6321元9030元×70%3鉴定费350元500元×70%4合计19050.6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