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亚民诉被告王柏清、河北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民,王柏清,河北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郭亚民,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被告王柏清,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被告河北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负责人陈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民诉被告王柏清、河北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民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70元,减半收取330.35元,由原告郭亚民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