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仕元与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元,男,生于1951年10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进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仕元申请执行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及执行费51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