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五新与陈志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五新,陈志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高五新。被执行人陈志仲。高五新申请执行陈志仲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五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