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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五新与陈志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五新,陈志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高五新。被执行人陈志仲。高五新申请执行陈志仲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五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