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杨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政府驻地辛政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5220571-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炳毅。被告:杨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为1824元,由原告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明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