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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66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约35岁。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志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元。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无法找到,公安户籍处也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待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允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执行员  李晓娟代理执行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