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建朝与任江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江峰,王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9号申请人任江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朝,男,汉族。王建朝与任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朝返还任江峰17084.56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全部赔偿款17084.56元,申请人任江峰已经领取,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判决书王建朝应承担义务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