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执-998-盛永平-吴永凯等-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永平,吴永凯,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盛永平,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吴永凯,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德胜镇伊家店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雪,女,198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盛永平与被执行人吴永凯、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被告吴永凯、张雪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盛永平欠款本金10000万,于2014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盛永平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