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照喜与朱贵文、朱根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喜,朱贵文,朱根青,邢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喜,农民。被执行人朱贵文,农民。被执行人朱根青,又名朱根清,系被执行人朱贵文之父。被执行人邢全生,农民,系被执行人朱贵文之岳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照喜与被执行人朱贵文、朱根青、邢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