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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广有、张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广有,张富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社职工。被告胡广有。被告张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广有、被告张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浩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