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广有、张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广有,张富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社职工。被告胡广有。被告张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广有、被告张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浩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