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奈吴青山、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吴青山,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刘建伟,男,32岁,汉族,农民。被告吴青山,男,4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张玉,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与被告奈吴青山、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青山、张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青山、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