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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奈吴青山、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吴青山,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刘建伟,男,32岁,汉族,农民。被告吴青山,男,4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张玉,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与被告奈吴青山、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青山、张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青山、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