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申请丁进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丁进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住所地:抚松县。被执行人丁进祯,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进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