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8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慧与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慧,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许舒云,屈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865-6号申请执行人孙慧,女,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舒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舒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屈艳芬,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孙慧与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孙慧偿还借款本金1008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935元、申请执行费1254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开办人许舒云、屈艳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舒云、屈艳芬在榆林市昌汗街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12700100033274)享有的股权300万元。现因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孙慧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