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程兆盛、王玉佩、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程兆盛,王玉佩,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0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兆盛。被执行人:王玉佩。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兆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仲裁委员会(2012)合仲字第516号裁决立案执行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兆盛、王玉佩、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程兆盛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中国大别山绿色商城茗品大厅2C(右扇)(房地权证霍字第1032**号)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房地产以抵偿其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仲裁委员会(2012)合仲字第51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