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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娴与张国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娴,张国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许娴被告:张国田本院在受理原告许娴诉被告张国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