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娴与张国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娴,张国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许娴被告:张国田本院在受理原告许娴诉被告张国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