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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委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梁建国与朱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国,朱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委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国。被执行人朱志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建国与被执行人朱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