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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557-1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安徽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在庐江县人民法院的保证金1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