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杜宏桥、王忠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杜宏桥,王忠霞,李振军,常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纪风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建强。被执行人杜宏桥。被执行人王忠霞。被执行人李振军。被执行人常艳梅。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杜宏桥、王忠霞、李振军、常艳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12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宏桥、王忠霞、李振军、常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宏桥、王忠霞、李振军、常艳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杜宏桥、王忠霞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偿还截止2015年3月31日的违约本金26666.72元及截止2015年3月31日前欠利息14216.04元;截止2015年3���31日未到期本金103333.14元;2015年4月1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8.795%计算;被执行人李振军、常艳梅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206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此公证债权文书所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订立时,被执行人杜宏桥以其名下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锦园小区9-2-102、9-2-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锦界房权证神府开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神府开国用2009第1006号)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现因抵押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