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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即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正刚与马连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刚,马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刚。被执行人马连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正刚为与被执行人马连庆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