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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庆良与马诗俊、唐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良,马诗俊,唐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良,男,汉族,1956年1月6日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马诗俊,男,汉族,1981年1月生,夏津县城管局职工。被执行人:唐月强,男,汉族,1978年7月生,夏津县城管局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庆良,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诗俊、唐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马诗俊、唐月强偿还李庆良借款本金63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风常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泽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