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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保林与侯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林,侯光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70号原告吴保林,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光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庆祝,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保林诉被告侯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保林,被告侯光明委托代理人侯庆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保林诉称:2012年4月20日原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PC56-7小松液压挖掘机一台,价值42万元。2015年1月11日,原告驾驶挖掘机在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北新世纪小学前修六六渠桥时被被告以和原告干活的工地有纠纷为由强行扣留了原告的挖掘机至今已两个多月。被告扣押车辆后,原告报警,宝莲寺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派出所又委派原告村委会领导韦春元出面调解,但被告仍拒绝返还车辆。另原告的挖掘机挖掘工程营利性质,平均每日工程量8小时,每小时120元,挖掘机在被扣押期间,原告与其他工程方签订的挖掘合同均无法履行,原告为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无故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严重违法,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将扣押PC56-7小松液压挖掘机返还给原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光明辩称:1、原告吴保林起诉被告错误,原告起诉的工地纠纷和挖掘机纠纷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被告没有参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挖掘机系被告开走扣押,原告提供的2015年4月9日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宝莲寺公安警队出警证明,该证明上的内容均是原告吴保林陈述,民警并不知道挖掘机扣押与否,再者原告陈述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挖掘机系被告开走扣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据了解得知,2015年5月6日侯庆祝与原告吴保林在韦太平、吕强、侯庆贺、吴贵清说合下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是:原告开钩机轧伤侯鹏祥赔偿各项损失13000元,吴保林开走钩机,此事互不追究,即原告轧伤侯鹏祥,钩机在西郭村停放,纠纷已达协议,双方并自愿放弃其他事宜,互不追究,故原告再起诉没有必要,没有依据;3、关于原告要求的损失不应支持,原告已与侯庆祝自愿达成协议,互不追究,原告的购机没有营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原告要求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属于滥用诉权,其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分期付款购买一台小松液压挖掘机一台;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宝莲寺公安警务队于2015年4月9日出具出警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1月11日11时许,我宝莲寺警务队接到110指令:在宝莲寺镇新世纪小学门口有纠纷。我队值班民警武天林、韩端彬迅速出警来到现场。见到报警人吴宝林。吴宝林称:小营村村民王运海承包的新世纪小学门口处的小桥工程,自己给王运海干活,听人说有人骑着摩托车从此处经过时因为该处无施工警示导致摔倒受伤,现在受伤者的亲友将自己的钩机扣押不让开走,就赔偿一事双方产生纠纷。因为双方就赔偿一事有争议,双方争执不下,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民警告诫双方就此事不要打架,可以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双方表示不会打架,依法解决”;被告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一、收到吴保林在西郭村新世纪学校门口六六渠桥钩机轧着侯鹏祥脚一事赔偿住院费、护理费计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二、吴保林当时将钩机开到西郭村停放现可开走;三、经人说合,双方协商一事以后互补追究;当事人侯庆祝、吴保林,说和人韦太平、吕强、侯庆贺、吴贵清,2015年5月6号”。另查明:原告当庭陈述挖掘机已经开回家,不再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证明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证明一份,本院依法调取的出警证明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当庭表示不再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干涉。原、被告双方在原告起诉后经中间人说合达成协议,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协商互不追究”,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保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吴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