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99号申请执行人何××。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 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