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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苑华峰申请执行 于启英 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华峰,于启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苑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启英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被执行人XX固定工资收入被另一个案件全部执行,等待该案件执结后,对其工资收入予以执行。且已被执行人XX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