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民、陈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民、陈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侯民、陈启新。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民、陈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