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盛志伟申请执行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志伟,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保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盛志伟。被执行人:张国聚。被执行人:张方方。被执行人:张帅勇。盛志伟申请执行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民间借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志伟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