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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法执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盛志伟申请执行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志伟,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保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盛志伟。被执行人:张国聚。被执行人:张方方。被执行人:张帅勇。盛志伟申请执行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民间借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志伟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国聚、张方方、张帅勇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