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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善安与李茂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善安,李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53号申请执行人孙善安。被执行人李茂祥。申请执行人李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5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2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