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非诉行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幢。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祝锦江、朱江平,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法定代表人江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中,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国土资监徒处(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法律文书,依该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第17村民小组7135平方米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374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已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涉及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第17村民小组713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对拆除部分费用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致本案拆除部分无法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对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13740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37405元,尚未执行到位100000元,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致本案拆除部分无法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部分,本院依职权对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拆除部分符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条件,罚款部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镇国土资监徒处(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二、终结镇国土资监徒处(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