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代某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