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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婉要求宣告李存盘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字第3号申请人李婉,女,生于1989年6月13日,汉族。申请人李婉要求宣告李存盘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婉称,申请人之父李存盘于2009年外出打工后与申请人失去联系,申请人多方打听无果。于2013年5月向唐河县滨河派出所报案,但二年过去,李存盘仍无音信。请求依法宣告李存盘失踪。经查,李存盘,男,生于1962年7月27日,汉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居委会居民,系申请人李婉之父。于2012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存盘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李存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存盘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失踪人李存盘外出时间较长,未与其家人联系,经利害关系人李婉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李存盘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存盘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婉为失踪人李存盘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金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