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斯莲与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斯莲,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郑斯莲。被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人民大道699号华辉新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姜亚旭,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斯莲与被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司杨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斯莲,被告华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姜亚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斯莲诉称:2010年3月5日我分两次借给华辉公司资金合计40万元,我们同时约定了月息及付息时间。起初华辉公司尚能按约付息,但自2012年5月1日起至今都没有再付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辉公司:一、返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华辉公司辩称:我方确实收到原告的借款40万元,也支付利息至2012年5月1日,其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郑斯莲所诉一致。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五年以上的基准利率在2008年12月23日为5.94%/年。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华辉公司与郑斯莲签订《借款协议》,郑斯莲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由于未约定借款期限,所以郑斯莲可随时要求华辉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约定的月息2%,超出法律保护的部分,华辉公司主张冲抵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冲抵的本金为40万*788*(2%-5.94%*4/12)/30=2101元,本金尚余3978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斯莲借款本金397899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98%,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华辉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