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申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波与王海鹏、杨晓芳、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波,王海鹏,杨晓芳,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波,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海鹏,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晓芳,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海龙,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再审申请人王波因与被申请人王海鹏、杨晓芳、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波申请再审称:(一)王海龙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借条虽由杨晓芳与王海鹏出具,其中的借贷关系也发生在杨晓芳与王海龙结婚之前,但该借款用于了杨晓芳与王海龙婚后家庭生活,原审亦应充分调查借款用于该二人的婚后家庭生活情况,王海龙应承担还款责任。(二)杨晓芳、王海龙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财产,原审法院应重新分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杨晓芳、王海龙离婚时,协议确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归王海龙所有,系逃避债务。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并改判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王波提出王海龙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王波应举证证明杨晓芳该婚前借款用于杨晓芳、王海龙的婚后家庭生活,但王波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王波以借款用于杨晓芳与王海龙婚后家庭生活为由,向王海龙主张还款责任,不能成立。(二)关于王波提出杨晓芳、王海龙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原审法院应重新分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系王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王波提出的该理由属另外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王波提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代理审判员  田 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