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3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马仲祥与北京新财财富资本管理中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仲祥,北京新财财富资本管理中心,喻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3780号原告马仲祥,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海龙,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伟健,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财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6层707。组织机构代码号:05143939-8。执行事务合伙人喻羚,执行董事。被告喻羚,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仲祥与被告北京新财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财中心)、被告喻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新财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财中心在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6层707室办公,且连续超过三年,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仲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二被告,其与新财中心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本院应适用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新财中心转让给原告马仲祥的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履行债权转让义务一方即新财中心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作为被告的新财中心的工商档案登记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6层707室,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新财中心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新财财富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