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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世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93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被告王世栋,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东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世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上列二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