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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世界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世界泵业有限公司,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江苏新世界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巢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镪文,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卞湘,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季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根,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生荣,靖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世界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世界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