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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王国锐、杨光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龙,王国锐,杨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周海龙。被执行人:王国锐。被执行人:杨光宾。申请执行人周海龙与被执行人王国锐、杨光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川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川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荣德审 判 员  王 波审 判 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