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佃启与被执行人王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佃启,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吴佃启,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双,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佃启与被执行人王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法执字第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