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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高法民申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李忠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李忠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高法民申字第11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乌山镇。法定代表人:杨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广军、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忠志,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北路**号。委托代理人:曹继明,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乡碧塘村碧塘*组。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号8栋2楼。法定代表人:袁胜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明才,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分公司)与李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九峰公司和郴州分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郴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峰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爱莲审判员  谢丽华审判员  彭春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