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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柯义清与孙玉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义清,孙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柯义清。被执行人孙玉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柯义清与被执行人孙玉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