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柯义清与孙玉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义清,孙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柯义清。被执行人孙玉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柯义清与被执行人孙玉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