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绥德与温景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侯绥国,温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55-1号申请人执行人侯绥国,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景峰,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侯绥国申请执行温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金26.8万,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393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执行人温景峰在银行存款。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9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