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妮申请执行田小路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妮,田小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王妮,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双东区双东小区。被执行人田小路,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李***组**号。王妮申请执行田小路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妮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第6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执字第103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德献执行员 : 贾 珂执行员 : 许 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吴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