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应龙、陈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龙,陈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应龙,男,1977年06月0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西南街1号附541号。被执行人陈沂,女,1981年07月15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凤窝街一巷3幢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