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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8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85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1幢10102室。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丈八二路19号。法被执行人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集。被执行人姚国旺,。本院受理的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被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18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