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乃波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波,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陈乃波,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何发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怀利,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乃波与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先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乃波、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怀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乃波诉称: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陈乃波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后经陈乃波多次催要,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未还。为此,陈乃波诉讼来院,要求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至付清欠款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承担。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款利率是年利率10%。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陈乃波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乃波现金叁万元正利息壹分”。后经陈乃波催要,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偿还欠款。为此,陈乃波诉讼来院,要求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至付清欠款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陈乃波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向陈乃波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经债权人催要,债务人应及时还款。陈乃波要求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借款利息标准有争议,借条上载明为“利息壹分”,对此,陈乃波认为应按月利率1%计算,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认为应按年利率10%计算,标准接近,均与交易习惯不悖。陈乃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故采纳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陈乃波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乃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