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王田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田玉,王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551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震章,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行长。被告:王辉,男,1975年10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田玉,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王田玉、王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