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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洪敏、姜墩智与徐德才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敏,姜墩智,徐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5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敏,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姜墩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德才,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洪敏、姜墩智与被执行人徐德才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1998)胶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84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德才已履��15500元,余款2345.4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胶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洪敏、姜墩智针对徐德才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