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文英、陈传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文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肖文英。委托代理人陈传兰(特别授权),系申请人之女。申请人肖文英要求宣告陈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文英诉称,与宣告死亡人陈某系母女关系。2002年春季因计划生育问题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陈某为死亡人。经查,宣告死亡人陈某,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石墙镇东季村061号。公民身份号码:××。2002年春季宣告死亡人陈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13年之久。申请人肖文英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由申请人肖文英的陈述和邹城市石墙镇东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申请人肖文英申请宣告陈某为死亡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传芝为死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