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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陈全常与胶南市宝山镇人民政府代存面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常,胶南市宝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常,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XX,镇长。申请执行人陈全常与被执行人胶南市宝山镇人民政府代存面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1996)胶南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交付面粉8914.7公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付面粉8914.7公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6)胶南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