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苏北办事处与宿迁市江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苏北办事处,宿迁市江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苏北办事处,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药材西组。法定代表人英磊,经理。委托代理人英庆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维梁,江苏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迁市江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花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苏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江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江涛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2653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653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