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赵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扶贫互助协会,赵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赵学斌,该协会理事长。住址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被告赵顺义,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赵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扶贫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