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翠杰与闫守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杰,闫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81号申请人刘翠杰被执行人闫守山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自: